楊啓森 (楊啟森)

楊啓森(1924-),湖南灃縣人。 第一案:依(39)翌晏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頌軍艦軍委四階司書,其涉美頌軍艦毛却非叛變案。1949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4月10日提送管訓。 第二案:依兵籍資料,其曾於海軍反共先鋒營擔任學員。 其於2008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0月經第5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楊啟森因叛亂嫌案,經前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兵籍表資料記載內容,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軍委四階司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