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官

黃坤官(1927-),福建林森人。 依(39)翌晏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頌軍艦槍炮下士,美頌軍艦曾奉令由廣州航抵香港停泊,抵香港時艦長毛却非與楊滄活密謀將美頌軍艦交付匪方。毛却非分別召見該艦軍士長唐志陶、士兵申功慶及該艦警衛李國輝等,告以時局不佳表示將不返臺灣,徵詢彼等意見,唐志陶等密將此事報告該艦輪機長謝恒知悉。謝恒以毛却非等叛變情跡顯然無疑,乃召集申功慶等商議對策,先後將其與毛却非、毛扶正、楊秀等人拘禁。迨軍艦駛返臺灣基地,謝恒報稱其與楊秀等有附逆嫌疑。1949年10月19日被羈押。1949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處無罪。1950年1月6日釋放。 其於2003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1月經第3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其被控附逆嫌疑涉嫌叛亂,因無法證明諭知無罪,其於無罪判決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美頌軍艦槍砲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限制人身自由2月1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