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秋

陳伯秋(1930-),江蘇武進人。 第一案:依(39)翌晏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頌軍艦電機下士,美頌軍艦曾奉令由廣州航抵香港停泊,抵香港時艦長毛却非與楊滄活密謀將美頌軍艦交付匪方。毛却非分別召見該艦軍士長唐志陶、士兵申功慶及該艦警衛李國輝等,告以時局不佳表示將不返臺灣,徵詢彼等意見,唐志陶等密將此事報告該艦輪機長謝恒知悉。謝恒以毛却非等叛變情跡顯然無疑,乃召集申功慶等商議對策,先後將其與毛却非、葉宗茂、王暢初及楊秀等20餘人拘禁。迨軍艦駛返臺灣基地,謝恒報稱其等保管通匪機密文件及監視輪機官兵情事。1949年10月19日被羈押。1949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第二案:依其兵籍表,原任美頌艦電機下士。1950年6月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0年9月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其等均不承認有保管通匪機密文件及監視輪機官兵情事,毛卻非供明未將叛變之事告知其等,且其對毛卻非之叛變,為被押後其始行知悉,既未能證明其有犯罪行為,應諭知無罪。惟其因涉叛亂案遭判決無罪開釋前羈押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應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兵籍表記載,其與1950年6月(日未登)任職反共先鋒訓練營,1950年9月離職,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電機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