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健瑛

馬健瑛(1922-1995),四川簡陽人。 依(39)翌晏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其夫毛卻非叛亂案被牽連。1949年11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月7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馬健瑛係因其夫毛卻非叛亂案被牽連遭羈押,經判決無罪等情,則馬君於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另申請沒收財產部分,經查毛卻非等叛亂案判決並無宣告沒收毛卻非與馬健瑛之財產,且據案卷記載,扣押之財務包括黃金等均已發還馬健瑛具領,有領據附卷可稽,故申請沒收財產部分,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