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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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顯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顯富、黃雨生、林立、卓中民、楊熙文、黃天、張洪南、廖德良、施宜臻、施清輝、黃垚、林素愛、楊火木、吳茂松、劉地春、黃秋爽、黃秋笙
  • 產製日期: 3909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280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顯富、黃雨生、林立、卓中民「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楊熙文「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黃天「藏匿叛徒」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張洪南、廖德良、施宜臻「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施清輝「幫助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黃垚「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林素愛、楊火木、吳茂松、劉地春、黃秋爽、黃秋笙「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1年。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100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55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第73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