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1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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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許宜卿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1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許宜卿、連德溫、林清松、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張金順、游阿永、簡阿賜、陳生器、陳來發、謝有成、黃宗永、楊光樹、黃錦郎、楊光得、吳阿舟、李遠、莊德清、黃阿順、呂信生
  • 產製日期: 4405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1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許宜卿、連德溫、林清松、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張金順、游阿永、簡阿賜、陳生器「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陳來發、謝有成、黃宗永、楊光樹、黃錦郎「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8年。楊光得、吳阿舟「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李遠、莊德清、黃阿順、呂信生「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許宜卿、連德溫、林清松、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張金順、游阿永、簡阿賜、陳生器、陳來發、謝有成、黃宗永、楊光樹、黃錦郎、楊光得、吳阿舟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