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光得
- 楊光得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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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光得(1926-),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吳阿舟均明知楊乾坤為叛徒,曾各別收留楊乾坤匿宿其家各一夜。1954年4月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4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自首分子楊乾坤所講匪黨土地改革政策怎樣好、不久即來解放臺灣、臺灣解放後匪黨將無條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等內容觀之,無法證明楊乾坤即為叛徒,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未有其他證據證明楊乾坤為叛徒,因此難認其與張金順、簡阿賜、謝有成、黃崇永、楊光樹、黃錦郎、及吳阿舟等8人有連續藏匿或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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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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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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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