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郎

黃錦郎(1932-1988),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曾收留楊乾坤匿宿二夜,因楊君至其家時曾勸其加入匪黨,經其拒絕,故而明知楊君為叛徒。1954年4月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66年4月2日刑期結束,4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自首分子楊乾坤所講匪黨土地改革政策怎樣好、不久即來解放臺灣、臺灣解放後匪黨將無條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等內容觀之,無法證明楊乾坤即為叛徒,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未有其他證據證明楊乾坤為叛徒。因此難認其與張金順、簡阿賜、謝有成、黃崇永、楊光樹、楊光得及吳阿舟等8人連續藏匿或藏匿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