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阿舟

吳阿舟(1932-),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人明知楊乾坤為叛徒,曾各收留楊匿宿其家一夜,並聽其講解匪黨土地改革政策怎樣好,不久即將來解放臺灣,臺灣解放後匪黨將無條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等語。1954年4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4月11日刑期結束,4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自首分子楊乾坤所講匪黨土地改革政策怎樣好、不久即來解放臺灣、臺灣解放後匪黨將無條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等內容觀之,無法證明其即為叛徒,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未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叛徒,難認其與張金順、簡阿賜、謝有成、黃崇永、楊光樹、黃錦郎及楊光得等8人有連續藏匿或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