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阿永

游阿永(1921-),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楊乾坤係小學同學,楊經常住宿其家約十餘次,並曾邀請其加入匪黨,經其拒絕。1954年4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4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楊乾坤證詞為據。惟楊乾坤所講述「匪黨土地革政策怎樣好、不久即來解放臺灣、臺灣解放後匪黨將無條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等情觀之,無法證明楊乾坤即為叛徒,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難證明楊乾坤為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