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生器

陳生器(1905-1975),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先後收留楊乾坤藏匿其家七、八次,計時二十餘日,曾聽楊乾坤向其宣傳匪黨土地政策及政治良好,短期內就會來解放臺灣,並曾拒絕楊君邀約參加匪黨,明知楊君為叛徒身分,因戚誼未告密。1954年4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69年4月9日刑期結束,4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係以自首分子楊乾坤對其講述「匪黨土地改革政策怎樣好,不久即來解放臺灣、臺灣解放後匪黨將無條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等」為據。惟從上述內容觀之,無法證明楊乾坤為叛徒,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