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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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阿順(1919-),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親聞楊乾坤反動宣傳及言論,未告密檢舉。1954年4月1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7年4月1日奉准保釋並依法管教。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自首分子楊乾坤所講匪黨土地改革政策怎樣好、不久即來解放臺灣、臺灣解放後匪黨將無條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等內容觀之,無法證明楊乾坤即為叛徒,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未有其他證據證明楊乾坤為叛徒,因此難認其與李遠、莊德清及呂信生等4人明知楊乾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