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300號裁定書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300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古瑞明、陳忠耀、古文奇、陳光雲、黃金島、黃欽鎰、王潮漳、賴錦聰、張省參、丁保安、張錦春、劉明桂、廖慶祥、張苕燄、王博卿、林西陸、廖世琳
- 產製日期: 4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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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30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古瑞明、陳忠耀、古文奇、陳光雲、黃金島、黃欽鎰、王潮漳、賴錦聰、張省參、丁保安、張錦春、劉明桂、廖慶祥、張苕燄、王博卿、林西陸、廖世琳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