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苕𤾃 (張苕燄)

張苕𤾃(1929-1966),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巒大山林場繪圖員,其因與古瑞明接談,知古君在香港參加謝雪紅領導之叛亂組織,為受匪訓練來臺工作之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2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2月1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古瑞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係依其之自白與在逃另案古瑞明在前保密局之供認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如何認定古瑞明為匪諜未予查證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巒大山林場繪圖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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