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76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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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葉城松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7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葉城松、張璧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李顯章、鍾茂春、池仁致、李顯玉、王新德、黃青松、吳長流、陳竹林、陳歧山、李登安、李厚重、蔡錫璋、李清溪、詹天麟
  • 產製日期: 43082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7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葉城松、張璧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李顯章、鍾茂春、池仁致、李顯玉、王新德「共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黃青松「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吳長流「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陳竹林、陳歧山、李登安、李厚重均無罪。蔡錫璋、李清溪、詹天麟均不受理。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前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320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