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043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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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曾維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04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曾維成、吳居得、黃泉、蔡點、謝丁壬、黃西白、林朝川、陳子西、楊丁瑞、曾夢蘭、陳在佳、邵樹林、翁慶順、陳建儀、陳文選、薛耀金、陳永齡、蕭文發、謝泰源、黃皆得、陳福氣、顏春雄
  • 產製日期: 4406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特字第004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曾維成、吳居得、黃泉、蔡點、謝丁壬、黃西白、林朝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陳子西「連續供給叛徒金錢」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楊丁瑞「供給叛徒金錢」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曾夢蘭、陳在佳「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邵樹林、翁慶順、陳建儀、陳文選、薛耀金「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4年。陳永齡、蕭文發、謝泰源、黃皆得、陳福氣、顏春雄「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2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6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