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春雄

顏春雄(1924-1966),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高雄管理處雇員,其曾聽黃西白宣傳反動言論數次,並囑組織「護廠」工作數次,以策應共匪攻臺等情。1954年12月2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7年1月10日期滿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黃西白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在前保密局承認曾聽共同被告黃西白之反動宣傳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對於黃君是否為匪諜,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高雄管理處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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