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丁瑞

楊丁瑞(1922-),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係林三合之姪婿,林三合曾告知其匪黨潛臺工作之叛徒身分,並勸其協助經濟,其遂給林三合新臺幣50元。1954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供給叛徒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4年1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林三合間有姪婿之親戚關係,且由其於審判中之辯稱,林三合並未告訴其有關他的身分,林三合說生意失敗無路費,向其借50元,因此難認其以金錢供給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供給叛徒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