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齡

陳永齡(1923-),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管理處技工,其等人曾聽黃西白宣傳反動言論,雖未遵囑組織「護廠」策應共匪攻臺工作,但於黃君被捕前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4年12月2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6年12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無證據證明其與謝泰源、黃皆得、陳福氣等4人於黃西白對其等宣傳反動言論、組織「護廠」工作時,其等4人已知悉黃西白加入民主自治同盟,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