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01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吳麗水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01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吳麗水、丁窈窕、施水環、方玉琴、雷水湶、陳煙樹、張樺瑞、郭傳峰、林粵生、陳清鈺、陳興德、張滄漢、葉子燦、張瑞雲、洪金波、吳南山、吳世英、嚴麗煌、康青柳、許穆燦
  • 產製日期: 44061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特字第001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吳麗水、丁窈窕、施水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雷水湶、陳煙樹、張樺瑞「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7年。郭傳峰、林粵生「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為叛徒供給金錢」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應各執行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方玉琴、陳清鈺「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3年,各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興德、張滄漢、葉子燦、張瑞雲「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7年。洪金波、吳南山、吳世英、嚴麗煌、康青柳、許穆燦均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