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年初特字第0005號/57年初特字第0015號/57年初特字第0024號/57年初特字第003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水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年初特字第0005號/57年初特字第0015號/57年初特字第0024號/57年初特字第003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水泉、吳文就、呂國民、張明彰、許曹德、顏尹謨、顏尹琮、陳清山、林欽添、劉佳欽、黃華、林中禮、林道平、賴水河、張鴻模
  • 產製日期: 5810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7)初特字第0005號/(57)初特字第0015號/(57)初特字第0024號/(57)初特字第003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水泉、呂國民、顏尹謨、吳文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林水泉、呂國民、顏尹謨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吳文就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明彰、黃華、顏尹琮、劉佳欽「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張明彰、黃華、顏尹琮各處有期徒刑10年,劉佳欽處有期徒刑8年,各褫奪公權5年。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8年,各褫奪公權5年。林道平、張鴻模「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2年。林道平叛亂部分無罪。油印"六六三一六"獨立鬥爭決戰書、"六六三一六"三不三唯宣言、"六六二二八"台灣獨立鬥爭決戰書、「台灣獨立宣言」、「獨立台灣」刊物1件、「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總綱及委員組織大綱、組織系統表、會員守則等原稿16紙、誓詞2張、「台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全案計畫原稿2件、函稿1件、「台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木質圖記1顆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第175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8條第1項;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