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6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方鳳揚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6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方鳳揚、余傑超、孫以蒼、林金煌、趙元林、陳玉常、柯旗化、柯飛樂、游來乾、游信智、李吉村、張耀鈿、覃學之、呂念祖、林阿路、陳文波
  • 產製日期: 5206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1)警審特字第006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方鳳揚、余傑超、孫以蒼、林金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方鳳揚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余傑超、孫以蒼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6年;林金煌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柯旗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其餘部分無罪。李吉村「累犯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陳玉常、張耀鈿「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2年。趙元林、林阿路、陳文波、柯飛樂、游來乾、游信智、覃學之、呂念祖「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趙元林、林阿路、陳文波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柯飛樂、游來乾、游信智、覃學之、呂念祖各處有期徒刑2年。共匪及俄寇廣播錄音4捲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3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47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