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高雄女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1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個月餘
  • 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