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劉福增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劉福增、黃水秀、游景添、陳阿添、王查某、柯金土、邱垂在、何清亮、陳翼來、黃文魁、錡清波、簡清欽、簡卯己、簡明義、許長壽、柯清塗
  • 產製日期: 4104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55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福增、黃水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游景添、陳阿添、王查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柯金土「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3年。邱垂在、何清亮、陳翼來、黃文魁「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錡清波、簡清欽「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簡卯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簡明義、許長壽「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1年。柯清塗免除其刑。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前段、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1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