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長壽

許長壽(1933-),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聆聽鄭寶中、李詩珍有關匪幫之宣傳。1951年5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2年8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自首分子鄭寶中、李詩珍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聽聆李君有關匪幫之宣傳及鄭君、李君之供述為據。惟其僅聽聆鄭君、李君之言論,原判決未查明其他佐證,尚難認其明知鄭君、李君2人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