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金土

柯金土(1933-),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其後經常聽聆匪方之宣傳。1951年4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4月9日刑期結束,4月10日開釋。 其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柯金土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柯君偵查中之自白、自首分子李詩珍及另案曹賜讓之證詞為據,惟柯君於審理中否認,僅承認被邀聽演講,並未參加叛亂組織,且原判決對於李詩珍及曹賜讓如何不利於被告之證詞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