錡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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錡清波(1906-1999),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聽呂高明講解匪情,於呂君被捕前,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8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4年9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認定其知匪不報之證據,除其之自白外並無其他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其有知匪不報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