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義
- 簡明義 男 1933年出生 1968年卒 臺灣 臺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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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明義(1933-1968),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聆聽鄭寶中、李詩珍有關匪幫之宣傳等語,因而明知鄭寶中等為匪諜,卻不告密檢舉。1951年5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2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鄭寶中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聆聽鄭寶中、李詩珍有關匪方之宣傳,即推認其明知鄭、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並無具體證據足證其明知鄭寶中、李詩珍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聆聽鄭寶中、李詩珍有關匪幫之宣傳等語,因而明知鄭寶中等為匪諜,卻不告密檢舉。1951年5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2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鄭寶中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聆聽鄭寶中、李詩珍有關匪方之宣傳,即推認其明知鄭、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並無具體證據足證其明知鄭寶中、李詩珍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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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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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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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