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翼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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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翼來(1907-196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曹賜讓逃匿時,得知其匪諜身分,仍任其居住。1951年8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6年8月12日刑期結束,9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曹賜讓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曹君係逃亡叛徒,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