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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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魁(192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李詩珍逃匿期間,明知李君為匪諜身分而任其居住其宅。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5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僅以其於偵查中自白為據,並無其他佐證資料。且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李詩珍係逃亡叛徒,原判決亦認李詩珍留宿期間並未明確表明其身分,自不能僅以親戚間之留宿行為,而認定其有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本案非以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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