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清欽

簡清欽(1926-),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魚販,其與呂高明相遇,曾聽其講解匪情,知其匪諜身分,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等情。1951年7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3年2月8日撥金門防衛司令部服特種勞役。1955年2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呂高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偵查中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魚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