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卯己

簡卯己(1932-2000),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聽聆鄭寶中、李詩珍等匪黨宣傳,而知鄭寶中等身份,未告密檢舉等情。1951年5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5月1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7月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鄭寶中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聆聽鄭寶中、李詩珍有關匪方之宣傳,即推認其明知鄭、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且並無具體證據足證其明知鄭寶中、李詩珍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