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87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戴龍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87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戴龍、王瀛成、劉鳴鐘、戴濟光、劉訓迪、王蔚龍、戴元志、戴培之、藺廣心、朱亞擎、錢夢明、戴健、劉自強、黃磊、朱亞石、沈琪、王毓沅、顧樸先、戴文舫、戴少甫、戴元齡、戴中業、孫志靜
  • 產製日期: 39111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87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戴龍、王瀛成「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劉鳴鐘「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軍中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戴濟光「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劉訓迪、王蔚龍「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戴元志「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褫奪公權2年。戴培之、藺廣心「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朱亞擎、錢夢明「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各處有期徒刑3年,各褫奪公權2年。戴健「戒嚴地域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2年;餘無罪。劉自強、黃磊「對於職務上知悉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因過失洩漏」各處有期徒刑6月。朱亞石、沈琪、王毓沅均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顧樸先、戴文舫、戴少甫、戴元齡、戴中業、孫志靜均無罪。戴龍、王瀛成、劉鳴鐘、戴濟光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繳案手槍1桿、子彈9發,單科沒收。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第110條、第214條、第159條、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5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