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鳴鐘

劉鳴鐘(1925-1951),安徽合肥人。 依(39)安潔字第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天利實業公司會計,其於戴龍來臺蒐集軍事消息時,與其往返密切。1950年7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很輕,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將軍事上之祕密交付叛徒,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天利實業公司會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軍中無故離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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