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亞擎

朱亞擎(1913-1974),江蘇阜寧人。 依(39)安潔字第0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卸任臺南市警察局長,其與戴龍有同鄉同學同事關係,並於戴君居住其家時,談話中告知關廟現為第五三軍駐訓,及其住屋後門女中學校內駐部隊係九十二師,嘉義駐有二零六師,美國顧問團有八十餘人暨警察方面之制度勤務裝備等情形。1950年7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109條第1項「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1年3月9日因母病保外。1955年11月10日傳案執行,12月26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洩漏關於國防應祕密之消息,係以其缺乏警覺,於談話中任意洩漏軍隊等單位駐地、人員、裝備等情形,惟僅有其及同案被告戴龍之供述為據,而原判決對其所述是否為國防祕密及駐地等情形是否確實均未詳加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警察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期間保外再回監,1955保釋,執行有期徒刑9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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