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濟光

戴濟光(1922-1977),江蘇阜甯人。 依(39)安潔字第0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攤販,其曾與戴龍會面,戴龍啣匪命意圖利用吸收建立關係,從而套取各種軍事秘密消息。1950年7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0年7月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戴龍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辯稱因係舊長官又未明其匪諜身份與之隨便閒談,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