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訓迪 (劉訓廸)

劉訓迪(1924-1978),江蘇阜寧人。 依(39)安潔字第0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六農場上士軍需,其曾於戴隆往訪時,將其所知新竹駐有空軍第八大隊B24重轟炸機廿餘架,及廿大隊C46運輸機40餘架,並將每次出發轟炸地點為沿海岸線一帶情形告知戴龍。1950年7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4月8日調服勞役。 其家屬於2007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訓迪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係以劉君於同案被告戴龍往訪時,竟將其所知新竹駐有空軍第八大隊B24重轟炸機廿餘架,及廿大隊C46運輸機40餘架等情形告知為據,惟劉君所述是否為國防秘密?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六農場上士軍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