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蔚龍

王蔚龍(1920-1995),江蘇淮安人。 依(39)安潔字第0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警察局技佐,其為戴龍之舊屬,戴龍到臺後時相往還,戴龍曾先後囑其搜集報紙寄與匪黨駐港聯絡之沈琳參考,並代轉戴龍上級交與聯絡之左靜軒信件,及戴龍歷次向其查詢海南海軍力量及基隆要塞若干總臺,命其打探等情。1950年7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2年調至陸軍第六團二○七師六二○團服勞役。1953年12月20日服役期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蔚龍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係以同案被告戴龍之供述為據,惟王君否認知情及有進行調查之情事,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警察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洩漏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消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5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