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沆

王毓沆(1915-1984),江蘇阜寧人。 依(39)安潔字第0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麵攤商販,其等曾與戴龍會面,戴龍意圖利用或吸收建立關係,從而套取各種有關軍事秘密消息等情。 1950年7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2月27日保釋察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王毓沆供稱同案被告戴龍素識,及據戴龍供稱王毓沆為其爭取之對象,是該被告雖無犯罪之相當佐證,自屬嫌疑而予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麵攤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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