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瀛成

王瀛成(1915-1951),江蘇漣水人。 依(39)安潔字第0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飛機修理廠檢驗課中尉二級檢驗員,其等受戴龍致函指派來臺聯絡搜集陸海空軍情報,戴龍來臺後與王瀛成談論設立電臺,王瀛成轉向其同學藺廣心多方誘惑,欲利用空軍第55電臺拍發私電未果等情。1950年7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1年1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定王瀛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共同被告戴龍及證人藺廣心之供述為據,為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王君縱有閱讀人生觀,請求拍發私電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飛機修理廠檢驗課中尉二級檢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