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文

王博文(1907-1996),江蘇吳縣人。 依(39)安澄字第21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韓國領事館顧問,其受伍澄宇請託為其設法辦理出境證明書,以應王渭伯之邀赴北平參加匪偽工作,其以其父來函相召,亦願隨伍澄宇同往北平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陰謀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4月1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陰謀著手實行,係以共同被告伍澄宇欲返回大陸,其父邀伍君約其同往,並擬為其父辦理出境,同往北平為據。惟其自始否認有投匪之犯意,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縱有上開欲與其父同往北平之行為,亦難認其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韓國領事館顧問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12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图破壞國体窃据國土而陰謀著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