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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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澄宇(1888-1962),廣東台山人。 依(39)安澄字第21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律師,其於中日戰爭時曾任偽職,經以漢奸罪判刑8年,保釋後來臺,復與王蔭泰之兄王渭伯通訊連絡。王渭伯自北平轉香港寄函,邀其赴平參加匪偽工作,並囑轉約其子王博文同往,其遂與王博文洽商,以王博文現任韓國領事館顧問,託在領事館內為其設法辦理出境證明書,王博文以父親來函相召,亦願隨其同往北平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4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陰謀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7年經國防部非常審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陰謀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4月21日刑期結束,6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陰謀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與其妻勞偉卿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擬往北平之意圖,尚不足以認定係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非審(三)字第018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共同意图破壞國体窃據國土而陰謀著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