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琪

沈琪(1908-1992),江蘇高郵人。 依(39)安潔字第04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防護團組員,其與戴龍為同學,抵臺後曾會面三次,並在其家中一宿,其稱除寒喧闊別及受教防護常識外,並不知戴龍身分,亦未談及軍事政治等問題。1950年7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2月16日保釋察看。 其家屬於2003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同案被告戴龍為同學,抵臺後曾會面3次,並在其家中一宿,據稱除寒喧闊別及受教防護常識外,並不知戴龍身分,亦未談及軍事政治等問題,是其雖無犯罪之相當佐證,自屬嫌疑而予感訓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防護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477號
    •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7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7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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