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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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蔡瑞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蔡瑞欽、謝傳祖、楊舞井、王柏棟、林榮村、陳登龍、黃錦文、羅天賀、李凱南、吳相故、羅安溪、羅瑞文、江再、周金源、羅財寶、莊江田
  • 產製日期: 40032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澄字第114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蔡瑞欽、謝傳祖、楊舞井、王柏棟、林榮村、陳登龍、黃錦文、李凱南、羅天賀「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吳相故、羅安溪、羅瑞文「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減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江再、周金源、羅財寶、莊江田「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3年。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64條第2項、第73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