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登龍

陳登龍(1931-),臺灣高雄人。 依(40)安潔字第24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高雄中學高中二年級學生,其在臺南縣大內鄉鄭強府家,由鄭某介紹參加匪共組織。其參加後並答應為其吸收黨員,以便於匪軍登陸時配合工作。鄭某失業後,其並為介紹工作及資助其旅費新臺幣20元。1950年9月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9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其等僅因相互介紹參加匪黨,及先後集會多次,即論以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欠具體事證,應尚未達著手階段。且僅以其等於前保密局及刑警總隊自白與同案被告互供,作為論罪之依據,別無其他佐證。對其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未予具體指駁。又原判決對其等參加匪黨組織之屬性及是否確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均未見敘明,本案事證不無瑕疵,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中學高中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1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