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42年廉度字第006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段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國防部42年廉度字第006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國防部
  • 相關當事人: 段澐、段復、段徽楷、謝小球、陳瑩、謝自雄、盧兆麟、段萬鈞、李郁文、顏德治、席宸炫、周紹福、凌均桂、姚世惠、詹抑強
  • 產製日期: 42091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國防部
    • 裁判書字號:(42)廉度字第006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段澐「共同包庇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侵占均用品」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期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收侵占支步槍、輕機關槍、衝鋒槍等約800餘支(詳細槍枝種類及確數另行清算)追繳,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段復「共同包庇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段徽楷、謝小球、李郁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瑩「教唆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年。謝自雄「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4月。顏德治、席宸炫、周紹福、凌均桂、姚世惠、詹抑強、段萬鈞、盧兆麟均無罪。
    • 法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35條第1款、第35條第2款;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懲治貪污條例第2條第3款、第8條、第9條第1項、第15條;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29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2款前段、第51條第8款、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