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許永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許永傳、蔡萬財、柯萬桂、陳萬慶、郭錕銘、陳光仁、蔡松風、蔡清海、蔡清仲、陳伯耕、張福在、高章明、許肇峰、李昭隆、簡清芳
  • 產製日期: 42020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28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許永傳、蔡萬財「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蔡萬財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柯萬桂、陳萬慶、郭錕銘「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郭錕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陳光仁「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蔡松風「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被訴為匪宣傳部分無罪。蔡清海、蔡清仲、陳伯耕、張福在、高章明「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許肇峰「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李昭隆、簡清芳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2款、第9條、第13條;刑法第186條、第216條、第212條、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