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18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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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林標桂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1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標桂、許樹懋、林清筠、張獻、林哲卿、邱阿寬、劉大闢、林崑鑽、張萬田、袁柏曙、李子楨、陳文雄、洪慶安、張瑞芳、蔡木勝、張青森、楊輝榮
  • 產製日期: 4407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1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袁柏曙、張瑞芳、許樹懋、邱阿寬、林崑鑽、李子楨、陳文雄、張萬田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洪慶安、張青森、蔡木勝、楊輝榮均無罪。關於林標桂、林清筠、張獻、劉大闢、林哲卿部份之公訴不受理。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