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禎

李子禎(1928-1979),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1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受許溪河反動思想教育「共產主義是現在最理想的思想,他的政策沒有分階級的,貧富一樣」。1954年7月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6月22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受許匪溪河反動思想教育「共產主義是現在最理想的思想,他的政策沒有分階級的,貧富一樣」,思想受薰染,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5月22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