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芳

張瑞芳(1927-),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電信局報務員,其曾聆聽林標桂講解:「假如共黨解放臺灣,我們待遇就會好起來。」之反動宣傳。1954年7月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2月31日交付感化。1956年6月22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聽受共同被告林標桂反動宣傳,思想傾匪,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電信局報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5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543日、交付感化5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